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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被車撞了,責任怎麽分擔?

法律分析:1。普通機動車道和主機動車道。

行人在壹般機動車道發生交通事故的,壹般為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行人在主機動車道上發生交通事故的,壹般是負同等責任或者主要責任。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在主機動車道中間,即使行人在黃線以內,或者在中間的隔離帶上,行人仍然需要承擔至少同樣的責任。我們有壹個當事人在主機動車道護欄上被車撞死,交警部門認定是同責。簡單來說,如果在主機動車道上發生交通事故,行人只要在機動車道上,至少要承擔同等責任。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大部分責任都是按照車道劃分的,當事人應該有明確的認識。不能說路邊沒有責任。

第二,非機動車道,住宅區

如果行人在非機動車道和居民區發生交通事故,壹般是車輛壹方負全責,至少車輛壹方要負主要責任。

第三,紅綠燈

紅綠燈處壹般都有電子眼。只要正常運營,責任分工很好。電子眼不正常運行時,兩車相撞,交警部門壹般判同責;汽車與行人相撞,壹般分為責任不清或事實不清。

四、未保持現場或及時報告的。

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於某種原因,車主未能保持好現場,車主壹般負全責。

對於沒有保護好現場或者沒有及時報案的,地方法律法規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立即停車,或者未及時報案保護現場,或者事故基本事實不能查明的,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壹)壹方實施上述行為的,* * *承擔連帶責任;但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依法可以自行協商的交通事故除外。”

五、自行車過人行橫道。

受害人騎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穿越人行橫道發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壹般承擔次要責任;如果傷者推著自行車過人行橫道發生交通事故,傷者壹般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是道路交通事故因壹方過錯造成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各方均無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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