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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宣告期有多長?

死亡公告期為壹年。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地,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通過判決推定自然人死亡的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確立宣告死亡制度,對於結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不穩定局面,穩定社會經濟生活具有重要意義。自然人離開住所後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事件發生後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死亡。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只有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條件的,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申請宣告失蹤,直接申請宣告死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二條* *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案件後,應當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通知期限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通知期限為壹年。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期限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第壹百九十三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第壹百九十壹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已經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應當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載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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