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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返校被老師帶到水庫溺水,老師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這個老師就不用說了,壹定有相應的責任,這是逃不掉的!畢竟事情的起因是老師讓學生在水庫旁邊的泄洪溝裏玩,才導致了悲劇的發生!多多少少的補償應該還是很合理的。

8月19日,江蘇盱眙縣泄洪溝發生壹起溺水事件。溺水者是黃,壹名就讀於南京壹所職業學校的學生。原因是那天他被學校老師叫去泄洪溝玩,出了意外。

但據家屬說,黃也跟家人說了,白天要去上課,所以讓他們驚訝的是,現在是正常的上學時間,那他為什麽還在水庫裏玩呢?

根據派出所的筆錄,當年黃在學校吃過早飯後,另外三個同學坐上馬老師的車,和另壹個已經離職的徐老師匯合。當時,馬老師在水庫玩耍時,帶著黃和另壹名學生到深水區,不慎掉入深坑。另外兩人被成功救上岸,只有黃不幸溺水身亡。

更讓人震驚的是,團裏五個人只有壹個會遊泳!黃當時不想下水,可是馬老師壹直喊了好幾次才下水?

事件的本質是原學校的學生突然被老師叫出去玩水。學校的管理真的存在很大的問題!事發後,馬老師也被學校錄取。屢次辭職,工作態度不端正?18年8月被辭退。

經過這次事件,其實黃也有很大的問題。他不會遊泳,怎麽下水?更何況去深水區。所以遠離這樣的危險源非常重要!

不管別人怎麽勸,我們都動搖不了自己的心。妳知道,如果發生事故,我們會喪命的。這樣的冒險是不必要的,不會給妳第二次機會!

千萬不要輕易涉足野外不熟悉的水域,尤其是這樣的泄洪區,壹旦陷進去,很難上岸。已經發生了太多的悲劇,應該足夠引起大家的重視了吧!為什麽會有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真的需要發人深省!

事件反思對於馬老師來說,如果在事發時明知自己被開除,卻邀請黃等人參加校外遊泳活動,並在黃入河後慫恿黃等人下河遊泳或拉黃進入深水區,導致溺水事件的發生。

作為組織者,在沒有發生事故的情況下,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在自身遊泳經驗不足、遊泳能力較差的情況下,仍實施上述行為的,對事故的發生應當有重大過錯,也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法律責任。

對於黃來說,作為壹個23歲的成年人,他應該對自己下河遊泳可能存在的風險有壹定的風險預測。畢竟還是不懂得拒絕,導致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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