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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行政拘留是壹種重要而常見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警告和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因此,法律對其設立、實施條件和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壹般在10天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天;行政拘留決定公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人及其親屬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向行政主體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根據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壹種治安管理處罰,明確了行政拘留的性質,即壹種治安管理處罰。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個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判決,共同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該法第二十壹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3、七八歲以上;4.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該條對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排除,即對於符合壹定情形的人,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刑法修正案(十壹)》實施後,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由十四歲降至十二歲。原刑法第十七條增加壹項: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4。適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或者繼續危害社會,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行政拘留是對普通行政犯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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