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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外溺水在法律上和老師有關系嗎?

問題的關鍵詞是“校外”,不同於“在家”和“校內”。如果學生節假日、周六日在家,出現問題由家長負責,因為家長是孩子在家期間安全的監護人。這種情況和老師有關系嗎?就看怎麽理解了。

學生放學回家,老師要對學生進行放學後各方面的安全教育。如果他們去遊泳,必須由父母帶著,不要私自去。如果老師做了這項工作,說明老師責任心強,兢兢業業。如果他沒有做這項工作,說明老師突然落後了,工作沒有做全面。

法律講的是證據,法律講的是證據。學生在校外溺亡和學校、老師有沒有關系,不是說“有”和“沒有”就能說清楚的。

我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將學生傷害事故認定為:“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中發生的事故,造成在校學生人身傷害的。”

這個定義明確了什麽情況下學校和老師對學生傷害事故負責。妳說的學生校外溺水,是發生在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之外的意外。按照這個定義,與學校和老師無關!

如果是寄宿制學校,沒有放假,首先,如果是寄宿制學校,沒有放假,那麽學生仍然處於學校和老師的監管和監護之下,學生逃學,在校外逃學,導致學生死亡。這種情況下,學校和老師監管不力是有責任的,至少在法律上可以定性為次要責任。

從法律上講,學生在校外溺水與老師無關。但壹旦發生學生溺水事故,上級會追究園長的責任,園長自然會追究校長的責任。校長只能追究老師的責任(當然這個責任是行政責任,不是法律責任),有些家長會在學校鬧事。結果老師沒有責任,變成了有責任。通報批評三年不做班主任,評先不上是必然的。

放學後溺水,放學後溺水。放學後,學生們要麽被父母接走,要麽自己回家。監護責任在父母,所以如果發生溺水事故,責任由父母承擔。現在,學生上學和放學不比以前多了。為了強化安全責任,所有小學生都會實行家長接送制度,哪怕離學校很近。因為現在社會很復雜,我們以前是本地人,大家都很熟悉。每個地方都有其他外來者加入我們。誰知道哪個是人販子,哪個是好人?

現在,所有的家庭都買了汽車、三輪車、摩托車、電動車和自行車。有時道路擁擠,經常發生交通事故,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能力相對較差。為了保險,父母親自送孩子去學校。

學校每學期都有相應的安全教育。如果學校每學期都有相應的安全教育,放假前進行專項安全教育,沒有責任以給家長發函或主題班家長會的形式強調這個問題。反之,就有責任。當然,即使有責任,也不是主要的。最多不是安全教育的責任。因為假期溺水,主要原因是家長監管不到位。

兒童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危險的預測有局限性,無自我保護能力或自我保護能力差。作為家長或者學校,在做好孩子安全教育的同時,壹定要負起監管的責任。及時溝通,隨時掌握孩子的行蹤,防止意外發生。

孩子是未成年人,孩子不僅是父母的孩子,也是上學的孩子。教育部門將啟動問責制度,嚴懲學校領導和老師,並在通報批評中加強師德建設和學生安全教育意識,杜絕類似事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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