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積極調查事件發生的原因和過程,判斷事故中學校和學生的過錯。有過錯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2.如果事故中學校有過錯,學校應該積極承擔責任。學校沒有過錯的,要做好涉事家長的思想工作,積極組織涉事家長進行調解。
壹、構成校園欺淩罪的條件:1。校園欺淩犯罪必須發生在校園內外,發生在學生之間;2.壹方故意或惡意以肢體、語言、網絡等方式進行壹次或多次欺淩或侮辱;
3.給對方造成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事件。
2.校園欺淩的量刑標準: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綜上所述,壹旦發生校園欺淩,要找到老師和學校來處理。如果老師和學校拒絕處理,學生可以向家長說明,讓家長和學校溝通。如果學校還是不願意處理,家長可以向教育局投訴。如果教育局解決不了,家長可以直接報警,讓警察處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中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四)武裝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罪;因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們應該嚴懲校園惡霸,凈化校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