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法律關系:壹是民法上的監護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由監護法律關系來調整,沒有確切的法律依據。確定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監護法律關系有兩種學說。壹種是自然取得監護權。即父母將學生送到學校後,學校自動取得未成年學生的監護權,應當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監管。另壹種說法是監護權轉移,認為當父母將學生移交給學校時,父母監護權轉移給學校,學校承擔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責任。。二是教育法中教育、管理和保護的關系。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是壹種具有公法性質的特殊法律關系。這種教育關系是學校與未成年學生在教育與被教育、管理與被管理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學校依據國家教育方針和教育教學規範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關系。法律關系是指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由法律規範形成的以法律權利和義務為形式的社會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七條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學、升學和就業的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國家和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三十九條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實施教育,並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四十條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壹條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社會組織采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衍生問題:
適齡兒童不能上學怎麽辦?
不能上學的適齡兒童可以向當地政府求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法規定送其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