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毆打或者體罰學生,情節較輕的,由學校或者教育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2、教師毆打、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除由學校或教育部門給予紀律處分外,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罰款、拘留等)。);
3.教師毆打或者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體罰的危害:
1.體罰侵犯了學生的健康權。青少年正處於身體的生長期,身體各個器官的發育還不成熟。使用暴力體罰容易對學生身體器官造成傷害,嚴重的會導致終身殘疾;
2.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
3、不是造成身體上的痛苦,而是造成心理上的痛苦,被身體控制就是體罰,比如強迫學生在公共場合站兩分鐘;
4.體罰還會給學生帶來焦慮,不利於學生心理素質的培養。經常體罰會增加學生對學校的厭惡,學生對體罰反應遲鈍,逐漸失去對體罰的敏感性。為了達到預期的效果,老師會加大懲罰力度,帶來難以想象的教育後果。
綜上所述,學校老師毆打學生的方式會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評判,情節較輕的學校或教育部會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除學校或教育部給予紀律處分外,公安機關還將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非常嚴重後果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