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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門被報復社會的人砍了。學校和政府有沒有對學生的傷害進行賠償?賠償是多少?

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教育機構有依法教育、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如果學生因為自己的過錯受到傷害,學校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教育機構對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在性質上屬於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責任。

法律分析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時,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學生,並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給予幫助。發生嚴重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學校的請求或者認為必要,指導、協助學校處理事故,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有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不是造成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在確定賠償責任時,應根據責任人的主觀過錯與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來確定是否承擔責任,根據主觀過錯在事故中的作用來確定責任的大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00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1條*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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