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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壹場打架?

1.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

2.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在認定尋釁滋事罪時,需要以下證據:

1.主體證據:犯罪主體為自然人,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主觀證據:壹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用於證明實施尋釁滋事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參與者、方法、經過等。如果* * *是同壹個罪,還需要證明是否有預謀,是否有犯罪故意立案,行為人之間是否有分工。其次,被害人陳述確認了行為人挑釁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和特征,結果,以及對自己造成的傷害程度和財產損失。此外,還有證人證言。最後是物證、書證、現場勘查筆錄、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

3.客觀證據: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情節惡劣或者後果嚴重: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2.追逐、攔截或者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3、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 * *場所聚眾鬧事,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尋釁滋事罪與聚眾鬥毆罪的區別:

1.尋釁滋事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如果肇事者實施了挑釁和尋釁滋事的行為,他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聚眾鬥毆罪要求至少與三人聚眾鬥毆。在處罰上,聚眾鬥毆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2.客觀表現的差異。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為:肆意挑釁,無理取鬧,欺行霸市,擾亂公共秩序,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是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與聚眾鬥毆行為。

3.尋釁滋事罪是指任意挑釁、毆打、騷擾他人,任意毀壞或者占有公私財物,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犯罪。為報復他人、爭霸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聚眾鬥毆、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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