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產變更模式
生效法律行為+處分權+交付(或放棄占有)。
(1)普通動產:交付時完成產權變更,不存在登記的問題。
(2)特殊動產:交付時完成物權變動,但未經登記的動產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請註意,受讓人已支付對價並轉移了占有權。雖然它沒有登記轉讓,但它仍然可以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2.動產變更的適用範圍
(1)放棄動產所有權或質權:放棄單方法律行為的效力+處分權+放棄或返還占有。
(2)動產的買賣或贈與:買賣或贈與合同有效+處分權+交付(實際交付、指示交付、占有變更、簡易交付)。
(3)設立動產質押或部分權利質押(支票、本票、匯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等。):質押合同有效+處分權+交付(實際交付、指示交付、簡易交付)。
註意,這裏沒有改變所有權。另外,支票、本票、匯票、債券質押時,憑證不背書?宣誓?換言之,已成立的權利質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4)基於設立公司(合夥)協議的動產出資:設立公司(合夥)的多方法律行為有效+處分權+交付(實際交付、指示交付、變更占有、簡單交付)。
3.動產變動的例外?需要設置註冊
在下列情況下,質押需要登記才能生效。其變更方式:生效法律行為+具有相應處分權的轉讓人+設立登記,即:質押合同效力+處分權+設立登記。
(1)以有價證券(如國庫券、電子提單、電子倉單等)質押的,在相關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
(二)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和其他股權的質押,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份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三)以作品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國家版權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專利權出質的,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出質登記時,質權已經設立;以商標權出質的,質權自國家商標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應收賬款設立權利質押的,征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
4.動產變動的例外?不需要宣傳
(1)生效法律行為+轉讓方有權處分。
(2)動產抵押的設立:抵押合同的效力+處分權。
註意,未註冊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動產浮動抵押的設立:抵押合同的效力+處分權。
註意,如果沒有註冊,休眠期過後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休眠期指浮動抵押權。在抵押財產確定之前,抵押權人無權支配特定的抵押財產,或無權禁止抵押人在正常經營範圍內處分抵押財產,但抵押合同中對某些財產或處分行為有相反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