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包括:清算;電梯;偏移;存款;豁免;迷茫等等。
1,付款,付款是按照合同約定實現債務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也就是這裏所謂的清算。全額結算原則就是結算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是清算人,清算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清償債務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解散,包括單方解散和雙方解散。單方解除是指壹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來消滅合同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消滅原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銷是指兩人互負債務時,各自以自己的債權作為債務的償還,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相等的數額內相互抵銷。提議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根據原因不同,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
4.提存是指當合同標的物因故不能交付給債權人時,債務人為消滅合同的權利義務,將合同標的物交由提存部門保管的法律制度。根據提存公證規則,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辦理提存事務。
5、免責,即債權人放棄債權消滅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
6.混淆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屬於同壹人的法律事實,導致合同關系的消滅。
當上述原因出現時,都會導致合同關系的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權債務終止:
(a)該債項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消;
(三)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債權債務消滅時,該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條債務人對同壹債權人所負的數筆債務屬於同壹種類,債務人的清償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在清償時指定履行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