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銀行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和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村鎮銀行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權,並以其出資額或認購股份為限對村鎮銀行債務承擔責任。村鎮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第五條村鎮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村鎮銀行不得異地發放貸款。
村鎮銀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村鎮銀行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設立村鎮銀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符合要求的章程;發起人或出資人符合規定條件,發起人或出資人中至少有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註冊資本不得低於654.38+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由發起人或投資者壹次繳足;有符合任職資格要求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工作人員;有必要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村鎮銀行的設立要經歷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村鎮銀行最長籌建期為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籌建期間符合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以提交開業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