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基本含義是,當電子單據、票據或其他單據具有與傳統紙質單據、票據或其他單據相同的功能時,其法律效力應得到肯定,並在法律上受到平等對待。
2.中立原則。這壹原則又稱“媒介中立原則”,是指法律應當平等對待交易是采用紙質媒介還是電子媒介(或其他媒介),不會因為交易中使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其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術中立原則。該原則又稱“技術中立原則”,是指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壹視同仁,不限制或禁止任何技術的使用,在法律效力上不對具體技術區別對待。
4.極小原則。這壹原則意味著,電子商務立法只是為電子商務掃除現有障礙,而不是建立新的系統的電子商務法,而是在最小程度上制定新的電子商務法,盡可能將現有法律適用於電子商務。
5.程序原則。這壹原則與最小程度原則密切相關。由於電子商務法最低原則的要求,各國並不試圖制定系統的電子商務法,而是盡力將現有法律適用於電子商務。
擴展數據:
根據經營活動的內容,電子商務主要包括間接電子商務(有形商品的電子訂購和支付仍需通過郵政服務、商業快遞車輛等傳統渠道交付)和直接電子商務(無形商品和服務的網上訂購、支付和交付,如壹些計算機軟件和娛樂產品,或全球信息服務);
根據電子交易的範圍,電子商務可分為區域性電子商務、遠程國內電子商務和全球性電子商務。
根據使用的網絡類型,電子商務可分為基於專用增值網絡(EDI)的電子商務、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和基於內部網的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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