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沒有規定由父親償還債務。因為父親壹般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償還債務。但父親死亡,兒子繼承遺產的,要在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關於“父債”的償還,只是在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後才有返還的義務,而且只是在繼承財富的範圍內停止返還,對於超出繼承財富範圍的部分債務,並沒有停止返還的法律義務。繼承人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在下列情況下,由兒子代替父親償還債務: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導致父親的債務無法償還,無論贈與是有意識的還是無意識的;
2.繼承了父親的遺產,承擔了接受遺產範圍內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