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寫借條時,要寫明借款人、借款日期、還款日期、借款人簽名、借款金額、借款原因等。,而且大寫數字不能有錯。此外,妳應該註意以下五點:
1.借條中最好附上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借款人簽字時,出借人必須親眼看著自己簽字,防止借款人與他人簽字,最後拒絕承認借條;
3.借款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對其原文以外的內容進行抗辯;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差異的語言。簡單和語義簡單的借條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A向B借錢的模糊語言,因為很容易分辨出誰是出借人,誰是借款人;
5.名字應該寫成借條,而不是欠條。差這個詞在法律意義上差別很大。借據有效期20年,借據2年。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有義務提交借據原件,人民法院會以此作為定案依據。如果只有借條復印件,沒有其他材料可以證明欠條事實,借條復印件就失去了證據效力,要承擔敗訴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供原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也明確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者拒絕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線索,又沒有其他材料證明,對方當事人拒不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