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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監督不力的行為有哪些?

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擴展數據:

檢察官,法律工作者的壹種,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公訴人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紀法國封建貴族的臣子——檢察官。直到1789年法國大革命對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徹底改革,現代的原型公訴人制度才得以產生。1808年,拿破侖制定了“刑事法典”,最終確定了檢察官制度。無論是在歐洲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檢察官都是刑事訴訟的主導者,在壹些法律體系中,檢察官也是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代表。

權力或職權

責任

依法開展法律監督;

代表國家起訴;

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起訴等等。

責任

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

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清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和職業道德;

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監督。

正確

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

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參加培訓;

提出申訴或控告;

辭職。

逃避工作

《檢察官法》第十八條規定,檢察官是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壹)同壹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二)同壹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三)同壹業務處室的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四)上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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