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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法律工作者的壹種,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公訴人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紀法國封建貴族的臣子——檢察官。直到1789年法國大革命對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徹底改革,現代的原型公訴人制度才得以產生。1808年,拿破侖制定了“刑事法典”,最終確定了檢察官制度。無論是在歐洲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檢察官都是刑事訴訟的主導者,在壹些法律體系中,檢察官也是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代表。
權力或職權
責任
依法開展法律監督;
代表國家起訴;
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起訴等等。
責任
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
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清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和職業道德;
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監督。
正確
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
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參加培訓;
提出申訴或控告;
辭職。
逃避工作
《檢察官法》第十八條規定,檢察官是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壹)同壹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二)同壹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三)同壹業務處室的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四)上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