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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可以使用“傳喚證”或者“強制傳喚”向證人取證嗎?

公安機關可以采用《傳喚證》或者《強制傳喚》等措施向證人收集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提出的單位、住所或者場所進行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傳喚證”和“強制傳喚”有以下相關要求:

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2.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3.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因此,所有中國公民都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讓他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的情節,然後向他發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寬處理、認罪從輕處罰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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