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本縣農村子女在16周歲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從領取證的當月起,每月按25元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直至獨生子女達到16周歲。
2.對退休時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破產企業職工,給予壹次性補貼2000元;對終身無子女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時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給予壹次性補助4000元。
(二)計劃生育的“三大體系”
1.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給予獎勵扶助,對城鄉獨生子女傷殘和死亡家庭給予特別扶助,幫助解決家庭困難,更加有效地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制度。
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戶口在鄉(鎮);(2)1973至2001期間無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3)壹個現有子女或兩個現有女童或子女死亡無子女的;(4)0933年1933年65438+10月65438後出生,年齡60周歲以上。獎勵扶助對象從60周歲開始領取獎勵扶助,直至死亡。已滿60周歲的,從其獎勵扶助資格被確認的當年起,發放獎勵扶助資金。
獎勵扶助金發放標準:單男雙女戶每人每年960元,單女戶每人每年1.200元。根據省衛健委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擴面要求,農村單(雙)女家庭獎勵扶助年齡由60歲提前至55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落實壹對夫婦可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限制性措施,清理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實施積極的生育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