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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決是否以部門規章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參照適用的行政法規。規則可以作為參考,但其他行政規定不適用於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第四條民事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行政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頒布的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和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章。

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壹致,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壹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定。

擴展數據: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是: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參照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分析其基本含義,就是在行政審判中必須使用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和國務院授權部門或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規定的內容。

地方性法規必須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必須適用於自治地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抽象的法律規定和法律規範的漏洞方面是直接適用的。

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監管部門作出的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的監管解釋、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在行政審判實踐中不壹定適用和執行,而是有條件適用,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拒絕在行政審判實踐中適用。法官不僅要準確理解和掌握行政審判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而且要在行政審判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堅持和貫徹這壹基本原則。

玉林中院網-用人單位的法律規章制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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