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如下:
1,申請與受理;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由仲裁委員會直接仲裁,而是通過壹定的組織,這種組織稱為仲裁庭;
3.聽證和裁決。
仲裁庭審理案件有兩種形式:
1.不進行審判。壹般來說,只有在當事人要求或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這種審判才根據書面文件進行。
2.這是壹場法庭審判。根據仲裁規則的規定,這種審判不公開進行。如果雙方都要求公開審理,仲裁庭將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企業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聘任和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