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與人民的期待、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和現代法治社會的目標相比,還有很大差距,還有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
壹是現行立法粗糙,可操作性差。
1.受教育權。盡管《義務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壹系列法律法規已經出臺,但由於立法粗糙、可操作性差,公民受教育權仍難以得到保障。
2.工作權。雖然《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已經頒布,但由於立法不完善、不完整、不靈活,勞動者權益保護存在諸多問題。
3.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盡管有《國家賠償法》的存在,但由於制度設計的不合理,盡管國家機關對公民的侵害頻繁,受害者很難獲得國家賠償。
4.投票權。選舉法由於立法粗糙,缺乏民主性、公開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難以保障公民的選舉權。
第二,有些立法是違憲的,存在許多立法空白:
法律分善惡,不是越多越好。越是限制公民權利、增加公民義務的法律,越是限制甚至抹殺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比如選舉法規定公民的政治地位高於農民。這與憲法確立的公民平等權利相矛盾,不利於縮小“三大差別”,以法律的形式加深了中國二元社會的差距。又如《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了嚴格的行政審批程序,但缺乏司法審查程序。如果政府主管部門不批準,申請人也很無奈。因此,這部法律等於變相剝奪了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的憲法權利。
平等權等公民憲法權利的保障存在諸多空白:壹是農民與公民的不平等。除了上面提到的農民與公民在選舉權、受教育權等方面的不平等,農村在就業、崗前培訓、物質幫助、社會保障等權利方面都被遺忘。農民在戶籍管理和擔任公職方面受到歧視。其他的,比如:外地人和北京人不平等。中國人不等於外國人。根據憲法,公民比外國人擁有更多的權利。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在中國投資的外國(海外)資本家比中國的普通人享有更多特權。
批評建議權和申訴、控告、檢舉權是憲法第41條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但由於立法空白和體制原因,在人身安全沒有保障的情況下,誰敢批評、指責和舉報政府和官員?
三是公民憲法權利保障薄弱,執法問題突出:
1,公民財產權。現實生活中,侵犯公民財產權的情況很多,比如各地的強拆。
2.住房權。現實生活中,侵犯公民住房權的案例很多。比如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的時候,不分輕重緩急,破門而入,入室搶劫是常有的事。
3.人格尊嚴權。有些外資企業就像監獄,工人就像囚犯。
4.人身自由權。目前對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非法搜身。二是超期羈押。三是非法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