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和判決的明顯區別是:
1,適用項目不同。裁定解決了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即實體法律關系。
2.依據不壹樣。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制定;但判決依據的是實體法,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而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裁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判決書必須是書面的。只有不可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決可以上訴;其他裁定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所有的判決都可以上訴。
4.行政訴訟中,裁定上訴期為10天,判決上訴期為15天;刑事訴訟中,對裁定的上訴時限為5天,對判決的上訴時限為10天。
5.裁決可以口頭作出,也可以書面作出,判決必須以書面作出。只有不可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拒絕起訴的裁決才被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允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其他裁定壹經作出即行生效;
6.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壹審判決,允許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上訴。裁決的效力可以相應變更。比如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當重新裁定恢復訴訟程序。判決效力延及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擴展數據
刑事裁定主要用於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以及減刑、假釋、駁回自訴等實體問題。行政訴訟裁定書主要用於解決程序性問題,以駁回起訴、準許或不準許撤訴等事項由裁定書解決。
裁定書壹般采用書面形式,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應當記入筆錄。第二審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壹審依法不準上訴或者過了上訴期不上訴的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其他差異:
1.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司法機關的名義,對案件中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爭議作出的權威性判決。
2、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對應當解決的程序性事項,審判立場的判斷。
3、判決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地審理民事案件,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關系,對訴訟中的某些特定事項作出的判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