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是指當壹方不履行合同時,合同當事人預先設定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向另壹方支付的壹定金額的金錢。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損害賠償是指壹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和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只是補償性的,懲罰性的是例外。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的區別在於:(1)適用範圍不同。違約金是有約定的,所以沒有約定不能適用違約金條款。損害賠償是合法的。無論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無約定,只要違約造成了實際損失,受害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2)性質不同。違約賠償金是在訂立合同時商定的。此時合同尚未履行,不涉及對方是否違約。因此,違約金具有提前確定賠償金額的性質。損害賠償是在違約行為造成實際損失後確定的,具有事後賠償損失的性質。(3)金額不同。違約金的數額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因為是違約前確定的,所以會和違約後的實際損失有所不同。因此,相關機構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根據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的數額。損害賠償是在違反合同造成實際損失後確定的,應當相當於實際損失。
法律客觀性:
《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可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不僅具有違約金的功能,還具有賠償損失的功能,因此違約金不能置於賠償損失之外。定金和違約金是否可以壹起使用,如果當事人對違約金和定金都有約定,壹方違約時,另壹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不能壹起使用,只能選擇其壹。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可以要求增加;如果押金不足以彌補損失,妳可以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