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壹個精神正常的人的智力和知識隨著年齡的增長而發展。當他到了壹定年齡,開始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到了成年,標誌著刑事責任能力的完善。但是,重要生理功能(如聽覺能力、語言能力、視覺能力等)的喪失。)還可能影響人的受教育、學習知識、發展智力,進而影響其刑法意義上的不完全辨認或控制行為的能力。人的生理機能的喪失,特別是聽說能力的喪失,已經不同程度地被人們註意到,並在刑事責任的規定中有所體現。對於無責任能力的判定,既要采用醫學標準,也要采用心理學標準。即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精神疾病,其次判斷其是否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前者由精神科醫生鑒定,後者由司法工作人員評判。要註意審查精神疾病的種類和嚴重程度,因為精神疾病的種類和嚴重程度對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具有重要意義。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以其實施行為時是否具有責任能力為標準,而不是以其在偵查、起訴、審判時精神是否正常為標準。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