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裏士多德的法治指的是良法之治,自然不包括惡法之治。他簡單地把良法的標準等同於政權,認為正宗政權制定的法律都是良法,變態政權制定的法律都是惡法,不符合正義。這種觀點確實有壹定的道理,因為法律總是與相應國家的政治制度相適應的,是根據政治制度制定的。我們不能指望壹個變態的政治制度(如寡頭政治)來制定全面保護人民自由的法律。但同時,亞裏士多德的觀點也頗值得商榷。因為好的政體並不壹定決定它就是好的法律。換句話說,法律好不好並不局限於政治制度的壹端,特定時代的物質生活條件、人口環境、人們的價值觀、對正義的看法都會對法律的好不好產生影響。此外,亞裏士多德對法治內涵的闡釋還涉及到另壹個重大的法律問題,即面對國家制定的“惡法”(什麽是惡法,其價值評價標準有待進壹步探討,壹般認為違反基本人權的法律是惡法)。法學家和思想家就此爭論了幾千年,不僅涉及到國家與公民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斷拷問和碰撞著什麽是法律、什麽是正義、什麽是自由等基本範疇的內涵。現在社會上大部分人都承認法律應該得到尊重,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應該得到尊重,但這種尊重不是無條件的。如果法律條款侵犯了基本人權,公民就不能遵守這樣的法律。再者,法律是否因為惡法而不被尊重,也是壹個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眾所周知,否認法律的正義價值,單純強調法律的形式,會導致價值虛無主義,可能重蹈納粹的覆轍;但是,壹味地強調法律的價值,按照單壹的標準來評價法律的善惡,也是有害的,因為正義本身就是每個人都有自己想法的東西。過分強調單壹價值會導致法律穩定性的喪失,法律也會失去作為社會規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