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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用地和工業用地的區別

倉儲用地和工業用地的區別如下:

1,目的不壹樣。工業用地用於工業生產,主要用於制造業的加工生產環節,物流倉儲用地用於物流企業(或大型企業的物流部門)存放物料和貨物,如JD.COM順豐等快遞公司的物流基地,以及做冷鏈物流、醫藥物流的物流企業。

2.對周邊的影響是不壹樣的。工業用地主要用於生產,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噪聲對周圍環境影響較大。壹般儲存用地環境影響小,交通影響大,但化學品等危險品儲存對安全影響大,壹旦發生事故,影響大;

3.不同的規劃要求。城市工業用地多沿公路、鐵路、通航河流布置;工業用地應避開以下區域:軍事用地、水利樞紐、橋梁等戰略目標;有用礦床區和采空區;文物古跡埋藏區、生態保護區和風景旅遊區;埋有地下設備的區域;物流倉儲用地應集中布置在城市邊緣,靠近火車站、高速公路或河流,便於城鄉分布式運輸;

4.決定因素不壹樣。工業用地的數量、規模和布局與城市的產業發展結構和水平密切相關。物流產業用地規模和布局主要考慮企業經濟因素和城市交通因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依法轉讓、出租等。給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應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線、面積、建設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和抵押,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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