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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增設第三人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參加訴訟或者被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自行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1)自願申請。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二)人民法院通知書。人民法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機關的同壹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部分利害關系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未提起訴訟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應當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未提起訴訟,或者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損害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衍生問題: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如何?

第三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類似於原告和被告。第三人有權對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和上訴。但由於第三人有與原告立場相似的第三人,也有與被告立場相似的第三人,所以他們各自的法律地位是獨立但不相同的。因為與原告立場相似的第三人大多具有原告資格,他們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與原告幾乎相同。與被告立場相近的第三人也可能因為被告在行政訴訟中不能反訴,在行政訴訟中不能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而有這樣的限制,與被告立場相近的第三人也可能因為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中的地位而有這樣的限制。應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被告相同,在享有相應訴訟權利的同時,受到相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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