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約定還款義務人的,按照約定還款。
2.協議中未約定還款義務人的,由事故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管理機構有權通過訴訟追償。
3.事故案件通過訴訟解決的,判決指定了還款義務人的,從其判決。
4.管理組織先行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應當依法向責任人追償。
5.事故案件偵破後,負責處理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管理機構。
6.有關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應當協助管理機構做好追償工作。
道路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1.設立原則:道路救助基金通常由政府相關部門設立,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提供緊急救助;
2.資金來源:主要來源可能包括政府撥款、社會捐贈、交通罰款等。
3.使用範圍:資金主要用於交通事故現場搶救費用和遇難者醫療費用;
4.申請程序: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有關部門提出救助申請,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5.審批流程:相關部門會對申請進行審核,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
6.監督機制: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對救災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審計,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綜上所述,公路救助資金的還款方式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還款義務人執行。如果不明確,事故雙方協商或者管理機構起訴要求賠償。法院判決後,應當按照判決執行;管理機構支付的費用,應當向責任人追償;事故偵破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管理機構;有關單位和受害人或者繼承人應當協助追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支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或者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16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施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被侵權人人身傷亡需要支付施救、喪葬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