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是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由其法制機構對承辦人起草的執法決定及相關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供責任人參考的內部監督制度。該制度旨在確保重大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增強行政執法的公信力和執行力,避免因違法或不當執法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決定,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涉及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四)通過聽證程序做出的;
(五)案件疑難復雜,涉及多重法律關系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計的其他情形。
法律審計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壹)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合格;
(二)是否超越本級權限;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法律適用是否準確;
(5)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齊全、規範;
(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否適當;
(八)是否依法提出處罰建議,是否存在以附加刑代替主刑的問題;
(九)違法行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
(十)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法律依據: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及時準確公開、行政執法全過程合法性審查全覆蓋和追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