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如果依法應該有說明書,也應該有中文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大部分沒有中文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要求的酒可能是假冒產品,或者是通過不正當渠道進口的酒。消費者需謹慎。
擴展數據:
食品進出口:
1.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2.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檢驗。
進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附有合格證明材料。
3.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準進行了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時適用,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查結果應當公布。
4.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中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前款規定的內容;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並按照規定予以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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