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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和養女應該斷絕關系,這是壹個法律問題。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收養人和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根據這兩項規定,要允許收養人要求解除與被收養人的收養關系,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被收養人已經成年;二是養父母與養子關系惡化,已經無法共同生活。由於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相關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相關規定,故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與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相同。血緣關系的法律擬制可以通過壹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成立,也可以通過壹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解除,所以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可以解除。相關法律規定了收養關系解除的兩個必要條件,這個解除條件也應該是構成寄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的條件。但由於相關法律只規範收養關系,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受其規範。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依據相關法律的精神處理此類糾紛。綜上所述,根據養父母與子女關系的三種不同類型,可以概括如下:

1.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自然解除,想解除就解除。

2.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法院調解協議或判決解除。

3.解除收養繼父母子女關系:可以通過協議或法院判決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五條* *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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