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養老金調整範圍為2021、12、31之前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已按國務院1978號文件辦理離職手續的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後按原標準工資發放的退休人員和老工人,不納入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範圍。明確自202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2026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21年度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4%。本次調整將繼續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方式。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同壹地區各類退休人員調整標準壹致;掛鉤調整體現了“多勞多得”和“長期多勞”的激勵機制,讓多勞多得、長期多勞的人獲得更多養老金;適當傾斜體現了重點關懷,主要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給予照顧。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同時,要通過擴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收支管理等方式,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請於2022年8月15日前將各地執行情況書面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反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