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法定價格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業務而不停止,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產的,處以相關業務收入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產價值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藥品價格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定價原則,根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確保質價相符,消除虛高價格。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價。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後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以下的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九條
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以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後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以下的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要求其提供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和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和其他資料,查閱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業務;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