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集並主持業主大會;
2、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3、按照法律規定負責公共* * *維修基金的續交並監督其使用和管理;
4.審查物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物業管理費的預算、決算;
5.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6.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7.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監督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實施;
9.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業主委員會是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代表組成的非政府組織,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界反映業主的意願和要求,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經營。產生業主委員會有兩種方式:
1,由業主或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2.對於規模較大的住宅小區,業主先按幢選舉自己的業委會,再由各業委會選舉代表,組成集中的業委會;這樣組成的委員會主要負責建築物的管理;樓委會負責樓內* * *的管理。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平正直;
5.有壹定的組織能力;
6.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成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2.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3.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能夠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職責;
4.品行良好,無劣跡;
5.熱心公益事業。
綜上所述,物業的好壞關系到居住的安全舒適等切身利益。要積極參與業主委員會,支持相關工作,使小區的物業服務更好更完善。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落實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