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壹般由5至11人組成。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代表物業全體業主,有權決定與物業有關的壹切重大事項。
業主委員會應當落實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並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管理規定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通知相關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保存業主大會會議記錄。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配合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維護社會秩序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