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實際的生活環境,有時人們被迫豐富自己的業余生活,獲得更多的勞動報酬,以獲得自己想要的生活。尤其是在大城市,我們經常可以遇到很多年輕人,他們在休息時間可能除了公司這份特別穩定的工作之外,還有其他的兼職。但也有員工考慮壹個人同時有兩個勞動關系是否可以。
1.壹個人同時有兩份勞動關系可以嗎?
可以,但是需要原單位批準。
壹般情況下,壹個勞動者壹般只與壹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有時壹個勞動者同時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這時候兩種勞動關系是都有效還是先有效還是都無效?就此問題,作如下法律分析: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可見,符合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只要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就會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無論勞動者在此之前是否與其他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這壹規定,可以進壹步確認,只要不嚴重影響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用人單位不反對非全日制工作,雙重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即使原單位反對,也不會導致後續勞動關系的無效,但原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雖然我國沒有法律規定壹個人不能同時與兩家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種做法肯定會被兩家公司同時拋棄,因為沒有壹家公司可以允許自己的員工在外面有其他勞動關系。如果是事實勞動關系,必然會影響員工的精力,但是在外面兼職是有可能的,兼職和勞動關系的區別會很大。有網上的律師。如有疑問,歡迎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