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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臘法律思想簡介

古希臘特別是雅典城邦奴隸制社會的法律思想。古希臘沒有羅馬帝國那樣發達的法律體系和職業法學家群體。然而,在古希臘的哲學、倫理學、政治思想甚至文學中,都有許多關於基本法律問題的討論。比如,法律是上帝賦予的還是人為制定的,法律代表正義、自然還是權力,法律與國家、民主、自由、平等的關系,法律的作用,法治還是聖人政治,自然法代表什麽及其與實在法的關系,這些都在中世紀乃至近現代的西方法學界爭論過,對後世西方法律思想的發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公元前6世紀(約公元前635年~約公元前560年)的雅典立法者梭倫,曾在討論他為緩和當時士紳與庶民的鬥爭而制定的法律時說過:“制定法律,沒有貴賤之分,人人平等,人人直行”(《亞裏士多德的雅典政治制度》)。公元前5世紀(約公元前495-429年)的雅典政治家佩裏克萊斯論述了雅典的奴隸主民主制與法律的關系,認為這種民主制的特點是政權掌握在公民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生活自由寬容,但在公共事務中服從法律(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爭史》)。在古希臘早期的詩歌、神話和哲學著作中,普遍認為法律來自上帝。例如,劇作家索福克勒斯(公元前496 ~公元前406)在《安提戈涅》中提到,至高無上的法律是由主神宙斯宣布的,凡人的命令不能改變諸神制定的永恒的不成文的法律。到了公元前5世紀,智者派(壹個詭辯派)再次挑戰這種觀念,認為法律是人制定的,甚至是“權力”的產物。

柏拉圖最初推崇“聖人政治”,主張哲學家為王,但他極其鄙視法律的作用。在《政治家篇》中,他認為不應該是法律的全部力量,而是人的全部力量,人知道王位的藝術並且有智慧。但後來,由於他在錫拉丘茲推行“聖人政治”計劃的失敗,在他後來的著作《法律》中,他改變了以前對法律的看法。

與柏拉圖不同,亞裏士多德壹直重視法律的作用,認為“法治”優於“壹人統治”;法治的意義在於法律的普遍遵守,法律制定得很好;法律與政權(指國家)密不可分,其目的是尋求正義;法律是好是壞,是否符合正義,取決於政權如何變化;法律不同於政治制度。它是壹種規定,它的作用是讓統治者掌握權力,監督和處理壹切違法失職的人。他在《政治與倫理》兩本書中,分析了正義的概念,進壹步闡釋了法律與平等的關系。在西方法律思想中,亞裏士多德是最早提出自然法思想的學者之壹,盡管他並沒有系統地闡述自然法。

公元前3世紀出現的斯多葛學派(直譯為“畫廊學派”,因該學派講學場所五顏六色的畫廊而得名)進壹步提出了自然法的思想,認為自然法代表理性,普遍適用,高於壹切城邦法律。這壹思想後來傳入羅馬,對羅馬法的蓬勃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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