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註銷時,其民事主體資格隨之消滅。壹般情況下,本不存在,不能追究民事責任。
2.但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其他當事人對公司債務負有責任的,可以以其他當事人為被告,直接追究其相應的民事責任。
壹般來說,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其全部自有財產承擔,股東不需要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公司的債務,與股東無關。但在特殊情況下,公司的債務將由股東承擔。
1.股東出資不真實。股東未實際出資或者未完全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的,需要向債權人清償未繳納部分,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股東抽回資金。有些股東會在公司註冊成立後,將原出資抽回作為股本,使公司資本客觀減少,違背了公司資本不變的原則。
訴訟中要求公司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的,公司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出資義務也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3.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公司具有獨立人格,能夠獨立承擔責任。壹些股東濫用這壹制度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將債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轉嫁給公司,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此時應否定法人的這種行為,認為此時法人地位不獨立,要求股東以其個人財產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護債權人利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第57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壹並依法完成清算和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壹)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法人終止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