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查階段: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依法調查(檢查)、取證;現場檢查和調查時,執法人員必須出具執法證件;調查和檢查必須做好記錄;調查結束後,執法人員填寫《辦案審批表》,連同相關證據材料壹並提交給負責人。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處分請求,提交負責人。
3.審查階段:負責人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調查資料進行審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意見。
4.告知階段: (壹)確有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並進行集體討論決定。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罰通知書,告知其有權陳述、申辯和要求組織聽證。
5.決定階段:綜合審查調查卷宗,看行政處罰或非行政處罰的依據是否充分,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自由裁量權是否適當。
6.送達階段: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告知其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以及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書面決定的義務;在市煤炭局網站公開行政處罰信息。
7.執行階段:密切跟蹤處罰執行情況,提醒被處罰人按時履行義務。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國務院《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煤礦年度生產計劃超過登記生產能力的,責令立即調整生產計劃,未執行的,處3萬元以上654.38+0.5萬元以下罰款,對礦長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等行政處分,直至暫扣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礦長資格證。
第三十五條煤礦超過登記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對礦長並處3萬元以上654.38+05萬元以下罰款。發現3個月內生產能力超過登記能力2次以上的,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礦長資格證,報當地人民政府海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