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馬伊琍對此事不承擔責任。因為她之前並不知道這個品牌存在欺詐行為,他也沒有欺騙消費者的意思,所以她不用為此承擔責任。其次,代言人對產品是否虛假廣告的識別能力不能和消費者相同。我們都知道明星代言費從幾百萬到幾千萬不等,所以明星還是要加強對產品虛假宣傳的識別能力。他們要對得起那麽多錢的消費者,不要把消費者當韭菜,壹波又壹波的割。最後,代言有風險馬伊琍不是唯壹壹個為了代言而翻車的名人,所以名人在選擇代言產品時要謹慎。
第壹,馬伊琍不需要為此事承擔責任。《廣告法》第五十六條明確,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表示、發布或者推薦、證明廣告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顯然,馬伊俐是在事後才知道該品牌涉嫌欺詐,所以不存在宣傳人員明知故犯虛假代言的情況,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代言有風險,明星選擇代言產品需謹慎。馬伊俐不是唯壹壹個為翻車代言的名人,但也有人願意為了錢去冒險。或許是誘惑太大,導致壹些明星為這些不知名的品牌代言。但由於這筆錢影響了自己的聲譽,明星在代言時需要謹慎選擇靠譜的代言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