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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凍結條款有哪些?

關於扣押、查封和凍結的規定如下:

1.查封:查封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法院為確保財產安全而采取的措施。這項措施可以防止被扣押的財產被轉移、出售或損壞。財產壹旦被查封,所有權權利就會受到限制;

2.扣押:扣押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為確保需要而對動產或物權進行的臨時控制。扣押可以涉及任何形式的財產,如現金、車輛、證券等。扣押的目的是防止財產被轉移、隱藏或損壞;

3.凍結:凍結是指對銀行賬戶或其他金融資產采取限制性措施,以防止被凍結的資金被轉移或用於法律訴訟。法院、政府機構或其他授權機構可以發布凍結令,並要求銀行或金融機構凍結指定的賬戶或資產。

關於扣押、查封和凍結的法律規定:

1.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

2.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3、訴訟前、訴訟中和仲裁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入執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4.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5.動產被查封、扣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由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蓋印章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時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全相關的產權證明。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反對已辦理登記手續的其他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1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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