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糾紛有哪些法律法規?
我國關於醫療糾紛的法律有《民法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等。
法律依據是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在診療活動中造成患者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什麽是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醫生(醫療機構)與患者(患者或患者近親屬)之間基於醫療行為發生的醫療合同和醫療過錯侵權糾紛。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合同糾紛和醫療侵權糾紛。醫療合同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就醫療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以及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醫療侵權糾紛根據醫務人員是否存在診療過錯分為過失醫療糾紛和非過失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就特定的醫療事件是否構成事故、是否應當賠償以及如何賠償而發生的爭議。其他醫療糾紛包括未被認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未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醫療糾紛、未經醫學會鑒定的醫療糾紛。
三、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區別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事故、並發癥、產品質量和疾病自然轉歸,醫療事故是主要組成部分。在很多醫療事故中,除了壹些不可預見的醫療風險因素外,患者的人身傷害仍然是主要因素。如何規避這些風險因素,關鍵還是醫務人員。在現實的醫患關系中,由於缺乏醫學知識,患者的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只是處於被動地位,往往只是按照醫護人員的要求配合檢查和治療,有時甚至處於意識不清、昏迷狀態,甚至沒有配合能力,離開醫護人員進行醫療。因此,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的責任非常重要。任何輕微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損害。如何負責任,避免過失,在於無盡的註意義務。
法律客觀性: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雙方自願協商;(2)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