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教育用地屬於公益事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民辦教育用地性質為教育用地,教育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地方人民政府在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時,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原則,以劃撥方式給予優惠用地。實施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供應土地。依法,或者他們可以通過長期租賃,先租,後租的方式供應土地。土地出讓價款和租金可按合同約定在規定期限內分期支付。
按土地用途可分為居住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商業服務用地、旅遊用地、金融保險用地、市政公共設施用地、綠代用地、公共建築用地、文化/休閑用地、機構/宣傳用地、科研設計用地、教育用地、醫療衛生用地、交通用地、鐵路用地、民用機場用地、港口碼頭。
關於教育用地的規定:
高校使用的土地是教育用地,屬於國有劃撥土地。根據現有法律,劃撥土地的轉讓或改變用途必須經過法律規範,土地出讓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高校不得擅自轉讓國有劃撥土地,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債務。
綜上所述,不動產是指在壹定的土地權屬關系下,作為財產的土地。簡單來說就是法律上權屬關系明確的土地財產。不動產包括地面及其上下空間。房產和土地的根本區別在於有沒有權屬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通過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