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凡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應準予退學,退費:
1.民辦高校未經批準以學歷招生,或者學校通過招生廣告誤導、欺騙招生,引起學生不滿。他們可以提交書面的退學申請,並提供相關的招生廣告。學校應批準退學,並退還所有已收取的費用。
2.新生註冊後,因傳染病、重疾等原因不能堅持學業(憑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需憑錄取通知書、相關證明和本人申請休學的,學校按以下規定批準退學並退費。
學生註冊後,要求兩周內退學,退還本學年80%的學費和住宿費。
註冊後三周內要求退學的學生,退還本學年學費的70%,住宿費不予退還。
註冊後四周內要求退學的學生,退還本學年學費的60%,住宿費不予退還。
學生需在註冊四周後退學,費用不予退還。
3.已應征入伍的學生登記後,憑入伍通知書和休學申請書辦理休學手續。按照報名時至提出退學申請時的實際時間(按每學年學習時間10個月計算),扣除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後,剩余部分返還。
4.因意外事故或家庭經濟發生重大困難不能堅持學業的學生,憑鄉(鎮)以上政府的相關證明和退學申請辦理退學手續,扣除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後,按報到至批準退學的實際時間(按每學年學習時間10個月計算)退還剩余部分。
5.學校開設的專業因招生人數少(即本專業學生人數少於20人,特殊專業除外)無法成班,40%的課時無法按教學計劃開展正常教學活動,學生本人不願意轉到其他專業或開設的專業學生人數少於10人的,學校應同意退學,並退還本學年收取的全部費用。
6.學生應在註冊前預付學費。因故不能前來報名學習者,應退還預交的全部款項。
二、有下列情況的不予退款:
因違紀被開除學籍、責令退學、因觸犯刑律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學生,不予退費。
三、學校應在學生提出申請後二十日內給學生是否同意退學的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超過二十天不回復,視為學校同意退學。
四、我省民辦高校不辦理轉學手續。對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學不能堅持學習的學生,由轉學學校和轉入學校協商解決,並可承認考試成績。
5.學生註冊日期。秋季學校在9月1日或之後開學,春季學校在3月1日或之後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