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兩年後可以減刑。減刑的範圍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年,起始時間從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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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是監禁的壹種,由司法機關以判決的形式剝奪罪犯終身的自由,監禁在壹定的場所。各國法學家對無期徒刑的存廢眾說紛紜。主張廢除死刑的人認為,無期徒刑比死刑更殘酷,使囚犯對未來絕望,無法幫助他們改過自新。不僅要對犯有嚴重罪行但不足以判處死刑的罪犯判刑,而且因為刑法中的假釋和減刑制度,給了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和出獄的希望。目前,俄羅斯、羅馬尼亞、塞爾維亞、葡萄牙等少數國家已經廢除了無期徒刑。我國刑法規定有無期徒刑,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要通過勞動改造。如果他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可能會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甚至在壹定條件下被假釋,以獲得重新做人的機會。
終身監禁不同於無限期監禁。是絕對刑,即司法機關根據法律對刑事處罰規定的量刑幅度,明確確定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刑罰。不定期刑是壹種相對宣告刑。作出判決時,只宣布罪名,不宣布某個刑期(絕對無限刑),或者只宣布最短和最長的刑期(相對無限刑)。根據罪犯入監後的表現,由劊子手決定何時釋放。我國刑法不采用這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