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侵犯自主選擇權(第九條),因為商品是自己自由選擇的。
不存在侵犯依法請求賠償的權利(第十壹條),該權利僅在商品對消費者造成損害和損失時出現,標題中並未提及。
請參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在每條後面都標註了相應的權利,妳壹看就懂)。
第二章消費者權利
第七條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安全權)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有關價格、產地、生產者、使用方法、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信息。(知情權)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自主選擇)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公平交易權)
第十壹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依法索賠)
第十二條消費者有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結社權)
第十三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知情權)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受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出批評和建議。(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