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通知書是法院為了明確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保證對案件事實的調查,依法出具的司法文書。當事人接到本通知後,應當認真對待,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證據材料。
壹、舉證通知書的作用和意義
舉證通知書是法院受理案件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向當事人出具的指導性司法文書。其主要目的是告知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種類、範圍和期限,以便當事人有針對性地收集和整理證據,保證案件事實的調查。同時,舉證通知書也是法院對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的壹種監督和督促,有助於維護訴訟的公平、公正和效率。
二、接到舉證通知後的應對措施
當事人收到舉證通知書後,應當認真閱讀通知書內容,了解法院的舉證要求和期限。然後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自身的舉證能力,有針對性地收集整理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當事人認為需要延期舉證或者法院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不按時作證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收到舉證通知書後,未按要求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法院可以根據現有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判決。此外,如果當事人故意隱瞞或者毀滅證據,也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因此,當事人應當認真對待舉證通知書,積極履行舉證責任。
總而言之:
被告或者有關當事人收到法院的舉證通知書後,應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舉證。舉證通知書的作用是明確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保證案件事實的調查。當事人接到通知後,應當認真對待,積極收集、整理證據材料,並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法院。如果未能按時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可能會面臨不利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64條規定: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1條規定: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