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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證券的刑事犯罪

操縱證券市場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證券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素。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市場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4.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證券犯罪的特點如下:

1,時空的特異性。證券犯罪大多發生在證券發行、交易、經營活動或其他相關過程中。

2.復雜。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作案人文化程度和反偵查能力較高,具有證券專業知識,熟悉相關證券操作流程,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不易被發現;二是證券犯罪涉及證券發行、證券交易、會計準則和制度,以及相關刑事法律法規和法律政策的劃定,加大了查處此類犯罪的難度。

3.抽象。證券犯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害了整個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也侵害了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其客體往往超越單個人的利益,侵害持有某種證券的所有投資者的合法經濟利益。

4.嚴重程度。證券犯罪往往會對整個證券市場造成嚴重影響,影響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造成證券價格的巨大波動,損害證券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任和安全,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社會不穩定。

綜上所述,證券犯罪是指證券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管理機構、監管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業自律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組織、證券服務行業、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故意非法從事證券發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關活動,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管理秩序,侵害證券投資者合法利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182條

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股份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證券、期貨,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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