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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份回購的幾種情形

法律主觀性: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股東會決議不服的,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回購只能是購回並註銷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行為。有限公司股東請求公司回購股份的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份回購是小股東的壹項法定權利:為了有效保護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小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壹些特殊情況下,持異議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購買其出資。異議股東股份回購的程序:壹般來說,股份回購會對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回購壹般必須經過董事會審議,並經股東多數票通過。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行使包括協議回購和訴訟回購。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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